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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现了对邪教犯罪的从严惩治
2015-09-01 17:15 作者:江南 文章来源:凯风网

【编者按】在今年10月份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将依法治国提上了一个新高度。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就是“有法可依”,我们在打击邪教上同样如此,但反邪教方面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同时,自10月份山东招远邪教徒杀人案之后,是否有必要启动反邪教立法也为社会所热议。针对这一问题,凯风网专门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涉邪教类案件审理的于法官。

  记者:我国现行的反邪教立法方面的情况如何?

  于法官:法院审理起诉构成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所以,从法院的办案角度看反邪教立法,我们对邪教犯罪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00条。

  《刑法》第300条有三款,规定了三类行为。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根据《刑法》300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刑法原理做了一些拓展性解释。1999年和2001年,“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解释、拓展了《刑法》第30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利用邪教从事的一些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定诈骗罪;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制度的,可以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还可以定为诽谤罪和侮辱罪;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人员自杀、自残可能构成杀人伤害罪,等等。我们在实践中处理的邪教案件主要就依据《刑法》第300条及1999年和2001年两高出台的两个关于这类案件的具体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是目前我们处理邪教案件的主要实体性法律依据。

  记者:针对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涉邪教案件,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量刑标准如何?

  于法官:法院定刑量刑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判决必须要有明确法律依据。我们的依据就是《刑法》第300条,刑法尺度比较清楚。对于量刑,法律规定有两档,第一档是“基本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两高”的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比如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述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所以,对于量刑的规定是非常具体、非常清楚的。

  记者: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是否有必要专门制订一部“反邪教法”呢?

  于法官:从我们法院的层面讲,肯定希望法律越完备越好。制订一个“反邪教法”,把防范、惩处邪教的相关规定、制度进一步细化、系统化,进一步提高、打击邪教犯罪的针对性,从建立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个人理解还是有一定意义和必要性的。

  记者:从执法层面,我国现在依法惩治邪教的力度如何?

  于法官:邪教犯罪和一般的犯罪不一样。一般而言,邪教犯罪是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理智的极端社会行为,所以它的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危害性甚至更为突出。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利用邪教教唆、煽动人自残、自杀,甚至因为信邪教走火入魔,本人也实施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像大家都知道的近期山东招远的全能神打人致死案件。所以,邪教犯罪,其危害性是比较突出的,在一些特定场合下来看,有些是特别严重的。所以,我们立法把它纳入犯罪,予以定罪量刑,从法律上看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记者:那么,由于邪教犯罪的特殊性,涉邪教犯罪的重犯率是否也比较高呢?

  于法官:邪教犯罪有思想因素在里面,从目前看,经过司法处理以后,邪教犯罪人重新犯罪率还是比较高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需要一个综合治理的理念。一方面,要运用我们的刑事手段,对一些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以予刑罚处罚这种打击。在另一方面,也要重视运用其他手段共同治理。反邪教本身是一场人民战争,所以需要一些防范措施,还需要教育、卫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去引导公众,远离邪教。所以,对邪教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打,同时还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比如还有一些经济处罚手段铲除邪教犯罪的经济基础,等等。只有这样多管齐下、坚持综合治理,才能达到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现在来看,邪教犯罪行为人有一定的重新犯罪问题,但总体上还处于一个可控状态。

  记者:邪教犯罪究竟有哪些特点呢?

  于法官:近几年,北京法院审理的邪教犯罪案件逐年呈现递减的态势,逐渐减少,但目前还是屡打不禁,每年还是会有一些犯罪,每年全市都会处理一些案子。所以,邪教犯罪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具有持久性,反邪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二个特点,犯罪方法上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目前邪教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在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运用上,较过去不一样了,特别是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借助互联网进行一些传播、宣传、煽动或者成员间联络,从事一些邪教违法犯罪,这是一个发展趋势。

  第三个特点,组织化程度高、隐蔽性强。随着国家对邪教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从事邪教犯罪人员的反侦查意识也在增强。邪教犯罪组织的结构越来越严密,分工明确,并且越来越有隐蔽性,惩处起来比过去更加困难了。

  第四个特点,境内与境外相结合。从我们处理的案件来看,确实存在一些境内和境外相互结合勾连的问题。在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中,明显可以看到外国的一些势力的介入。在我国政府的打击取缔高压态势下,一些邪教分子逃到国外寻求敌对势力的庇护,并以“人权”、“宗教自由”等为护身符,挖空心思加紧向我境内渗透。

  第五个特点,邪教往往可能会用一些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犯罪活动。比如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中,邪教组织成员策划、组织一些所谓的“维权”活动,推动一些社会矛盾复杂化、公开化,同时裹挟着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但其实质目的就是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就是,煽动一些对社会不满的人,攻击国家和社会制度,有政治化的苗头,这也是目前邪教犯罪的一个动向。

  还有其他一些特点,比如在犯罪主体上呈现老年人占相当比重,从我们查处被告人的构成上看,被告人年龄普遍偏大。而且不少人有前科,之前就是因为从事邪教违法犯罪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甚至判过刑,之后继续从事邪教犯罪。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我们打击邪教这项斗争确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们司法处理的难度,给我们司法处理提出一些新问题。特别是我们很多被告人往往年事已高,在整个刑事处理过程中,也给司法机关怎么更好的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出了新的问题。

  记者:您能不能就如何防范邪教给年轻网友提一些建议?

  于法官:第一点应是要充分认识邪教的本质,对它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要有清醒认识。特别是像招远案件,实际上它赤裸裸地给我们展示出这类邪教违法犯罪的危害性。邪教犯罪针对的对象、被害对象很可能是无辜人。不像一般的违法犯罪,比如杀人犯罪,可能有情杀、仇杀等明确的动机。邪教信徒往往因为思想受到邪教蛊惑或控制、操纵,他可以无动机的选择一些无辜的人作为犯罪对象。对于被害人来说,往往防不胜防。这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情,年轻人应该对邪教的本质有很清楚的认识。

  第二点,分清邪教与宗教。要把邪教和宗教信仰分开看。我们国家法律保护宗教信仰,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从事邪教不行,也不能以打着信仰宗教的旗号,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点,年轻人应培养一种健康的、积极的生活方式或者一个处事态度。拥抱文明,抛弃愚昧,远离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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